法硕考研|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7-08
《刑法》第89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所谓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具体而言,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我国刑法规定了时效中断和时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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