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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罪状的概念、种类▲▲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7-12

(一)罪状的概念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罪状只存在于《刑法》分则条文中,但并非每个《刑法》分则条文都有罪状。罪状的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需要注意,要掌握每种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必须把罪状的规定与《刑法》总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起来考虑。

(二)罪状的种类

根据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罪状。▲▲

1.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如故意杀人罪。

简单罪状的形式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所占的比例较小。这类罪状都为人们所熟知,一看罪状就知道该种行为是哪种犯罪。

2.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是《刑法》分则条文的主要描述形式。这类罪状如不详细加以描述,有可能难以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必须对其犯罪构成要件详细说明。

3.空白罪状

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违反其他的法律、法规是构成某种犯罪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该犯罪也就不能成立。

‖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等。

4.引证罪状

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例如,《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在这里,前款罪是指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时,构成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并从重处罚。但是,在第253条第2款中并未叙明盗窃罪的特征,它需要引用第264条的罪状来说明。采用引证罪状方式,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

5.混合罪状

混合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同时采用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

例如,《刑法》第230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本条的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属于空白罪状;其他的描述,具有叙明罪状的典型特征,两者并存于该条文之中,便于正确认定这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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