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危害公共安全罪▲
1.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共同特征:
(1)侵犯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2.考点解析
(1)以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财产为侵害对象是这类犯罪的突出特点。不特定的多数人是指不特定的3人以上。
(2)关于犯罪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但少数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个别犯罪的主体则只能是单位,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3)从犯罪性质的角度看,这类犯罪是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危害性质非常严重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中的多数犯罪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少数犯罪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包括实害犯,也包括危险犯,但过失类犯罪都以造成法定的实际损毁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在认定这类犯罪的时候,要注意区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还要注意对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为手段而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犯罪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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