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放火罪
《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公共安全。侵犯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2)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但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三)《刑法》第114条规定犯罪与以相应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1.本条规定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是爆炸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以本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故意杀死或伤害特定的个人的,凡是危及公共安全的,都以本条规定犯罪定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罚。
2.本条规定犯罪与用本条规定的方法破坏特定设备的犯罪的界限
以本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公用电信设施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或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因为以放火、爆炸等方法故意破坏这些特定设备的行为,《刑法》将其另行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因此不宜再以本条规定犯罪论处。‖属于法条竞合犯,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处理。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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