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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破坏交通工具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4

《刑法》第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概念

本罪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拆卸大型手扶拖拉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拖拉机作为交通运输工具才定此罪。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

(2)客观方面: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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