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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4

(一)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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