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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5

《刑法》第128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2款、第3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

本罪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枪支、弹药。

(2)客观方面: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所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所谓私藏枪支、弹药,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三)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实践中发生的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如猎人)未及时按规定领取配备枪支(如猎枪)许可证,经指明又补领了许可证的,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持有、私藏枪支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的犯罪形态

本罪属于行为犯,即故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3.要注意区分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及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罪之间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在不构成上述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罪基础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如果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罪基础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则属于这些犯罪的后续行为,不再单独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而以上述犯罪处罚之。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2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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