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共同特征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5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共同特征:
(1)侵犯客体:我国的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个人或单位。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均可由单位构成(本类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
(4)犯罪主观方面:多由故意构成,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之目的。少数罪由过失构成。
‖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结果,其标准包括数额的大小(非法所得的多少、违法经营数额的多少等)、后果(如造成人身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偷税额的多少、非法集资额的多少等)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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