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概念
本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伪劣产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的产品,以低等级、低档次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以残、废、旧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新品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行业等标准的产品。
‖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工业用品、农业用品、生活用品以及生产资料等,安全、不安全的产品都包括在本罪的伪劣产品中。
(二)构成特征
1.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
(1)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生产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包括批量销售者、零散销售者以及产后直销者;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在所不问。
2.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合格产品”指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三)认定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结果来考虑。
(1)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
(2)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的相关罪名的区分
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所以犯罪构成条件不一样。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40、1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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