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
本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略)。
(3)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的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三)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发生。
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前者构成犯罪的条件是行为人从事了假药的生产、销售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后者构成犯罪的条件是销售达到一定数额。
如果生产、销售的特定伪劣商品虽然不具备严重后果或者严重情节,而销售数额已经达到5万元以上时,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同时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按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不仅犯罪对象不同,而且犯罪形态也不同,前者是行为犯,后者是实害犯。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41、1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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