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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5

《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受贿罪)、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概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③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

3.考点解析: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

(2)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举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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