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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9

 

《刑法》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本罪不包括一般参加者。

(4)主观方面:故意。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

2.考点解析

(1)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现由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组成:

①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②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

③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特点。

④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是传销组织进行活动的本质和危害,也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造成的必然结果。

(2)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①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②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③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④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⑤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骗取财物”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二)认定

1.划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刑法设立该罪重点打击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其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

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辞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传销活动虽然具有非法经营的特征,但立法已将这种行为单独进行了规定,就不得再对传销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处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4.对于本罪中的拉人头传销与商品经营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之间应加以区别

虽然两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两者有很大不同:

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区别;

二是从产品销售是否实际存在,商品定价是否基本合理,有无退货保障等方面进行区别;

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看,是否从产品的销售业绩中获得收入;

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来看,是否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上进行区分。

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24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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