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一)概念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及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交易的法定行为方式包括5种,具体参见法条。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三)认定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犯罪。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26、2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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