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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故意伤害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9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2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构成本罪需要重伤或死亡的结果,轻伤不构成犯罪。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构成本罪需要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2)伤害的对象只能是他人,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3)伤害行为必须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功能)的行为。

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是法定的三种伤害结果,直接影响其量刑幅度。轻伤是故意伤害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问题,可以行政拘留。

(二)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没有重伤或者轻伤他人的故意,亦无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刑讯逼供、逼取证人证言、虐待被监管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虐待、抢劫、妨碍公务、妨害作证等犯罪故意,而殴打他人造成他人暂时性肉体痛苦或轻微伤害的,不以犯罪论。

如果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95条规定,重伤是指:①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③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举例: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

(1)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伤害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伤害他人身体的目的,不想剥夺他人生命。后者是杀人故意,行为人目的是剥夺他人的生命。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单2003.7}

(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后者是他人的生命。

(3)犯罪手段不同。从打击的部位方面看,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部位是人体的要害地方,如胸部、腹部、头颈部等。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部位,则是非致命的地方,如腿部、手部等。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有时不易区分,要正确判断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必须对以下情节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犯罪的起因、经过和结果。

(2)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3)犯罪的手段、工具,打击部位和强度。一般来讲,行为人选择致命的工具,伤害其致命的部位,都是故意杀人的情节;而故意伤害的,有时虽然也使用了致命的工具,但打击的部位一般属于非致命区,并且在打击强度方面有一定的节制,不是非杀死对方不停手的故意杀人的做法。

(4)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与条件。

(5)犯罪人平时表现,即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6)犯罪前后的表现和态度。行为人在行凶前,有关犯意流露的表现,例如,声称“早晚非得整死他不可”等语言,表明行为人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行凶后,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态度,是感到意外还是心满意足。例如,行为人说:“他怎么不经打?”“我还没用力呢!”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7)从行为节制上看,故意杀人罪实施杀人时,有一种不达目的不罢休、不杀死他人不放手的趋势;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以使他人受到伤害为目的,一旦伤及他人,就放手停止侵害。从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方面看,故意杀人罪在杀人后,一般脱离现场,对被害人不闻不问;而故意伤害罪,一般对被害人表现出一定的积极反应,比如送往医院抢救,担心被害人死亡等。

‖审判实践中,对于经常发生的无故寻衅,不计后果,动辄用刀子捅人的突发性案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内容往往是不确定的,犯罪行为无论是造成轻伤害、重伤害还是死亡结果,均在行为人的故意之中,因此应以行为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结果的,以(间接)故意伤害罪论处;造成死亡结果发生的,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

3.划清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

(1)主观内容不同。前者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则出于过失;后者主观上是过失。

(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及生命,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

(3)死亡的结果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前者死亡的结果是定罪量刑的加重情节;后者的致人死亡,是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所必备的条件。

认定:①行为人基于轻伤或者重伤他人的故意而过失地造成他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②行为人并无伤害、杀害他人的故意而过失地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③没有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造成他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4.划清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要件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其他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刑法》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故意伤害罪论,如在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绑架等犯罪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

但是如果是在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等犯罪中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伤残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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