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第236条之一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236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是指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侵害对象为被监护、收养、看护或接受教育、医疗等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2)客观方面: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为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男性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
(二)认定
本罪不要求是否违背未成年妇女意志,不要求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注意本罪与强奸罪的区分。
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又构成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36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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