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概念与构成特征
本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侵害对象包括年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以及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不能单独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2.考点解析
(1)男子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尸体不能成为本罪的侵害对象,杀死妇女后奸淫其尸体的,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奸污尸体的行为可视为情节恶劣予以处罚。
(2)被害女性的作风、品质、是否有过卖淫行为等,不影响定罪。
(3)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4)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从而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
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5)其他手段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手段。
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利用催眠术使妇女不知反抗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6)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一般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①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②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怀孕分娩或堕胎等其他严重危害被害妇女或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后果。
强奸罪的结果加重情节不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况。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二)司法解释
2013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3)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37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4)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①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②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③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④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⑤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⑥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⑦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双方确系在恋爱中自愿发生性行为,则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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