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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绑架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0

《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①杀害被绑架人的,②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③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背】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和特征▲▲

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2.考点解析

(1)绑架,是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将他人劫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

(2)偷盗婴幼儿,是指采取不为婴幼儿父母、监护人、保姆等看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偷盗不满1周岁的婴儿或者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幼儿的行为。

(二)认定

1.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前者既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又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法定的目的;后者的主观方面也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但是并不具有勒索他人财物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讨要债务而绑架他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行为人只要完成了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论其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行为人实施了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但未能完成偷盗行为,或者完成偷盗行为但未能造成婴幼儿的父母、监护人或者其他合法之看护人失去对婴幼儿之监护的,属于未遂。

3.一罪与数罪问题▲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后,同时触犯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如撕票)的,因对绑架罪无刑事责任能力,只追究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其他加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绑架罪进行并罚。

(三)法定刑(需要记忆)

本罪的法定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包含三个量刑幅度。其中,构成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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