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破坏选举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0
《刑法》第256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概念
本罪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2)客观方面: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只限于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不包括此外的诸如公司企业厂长经理、农村村主任村委会的选举等。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含单位。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破坏选举的目的。
(三)认定
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56条。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