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硕资料 > 复习资料 >

法硕考研|转化的抢劫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0

《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

(2)行为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3)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4)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

考点解析:

(1)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

(2)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的抓捕、扭送;

(3)毁灭罪证,是指毁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以免被采取成为罪证;

(4)“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5)所谓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转化。

2.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上述5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而仍然以原来的犯罪论处。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罪共犯论处。

3.未成年人转化问题▲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抢劫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点击下载

法硕教材《考点解析》电子版

学习更多内容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

留言板

X

快捷咨询: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