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准抢劫的3种情况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0
准抢劫包括3种情况
1.携带凶器抢夺的
《刑法》第267条第2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认定处罚时注意:
(1)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在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本条款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
《刑法》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转化的抢劫(《刑法》第2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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