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抢劫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劫罪认定并不要求抢劫财物数额较大。
(1)虽然实施的是抢劫行为,但是综合考察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不以抢劫罪论处。如对于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在借贷等民事纠纷中,强行拿走或者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借以偿还债务的,因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对不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属于讨债或者索要物品方法不当的行为,为了讨债而强行拿走人家的财物,强行取走自己被盗或者遗失物,或者强行分割共同财物等,也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3)如果是被害人自己生病、昏睡、醉酒等处于不知道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状态,行为人利用了这一状态,趁机拿走了公私财物,不构成抢劫罪。如构成其他犯罪,应当以其他犯罪处罚,如盗窃罪、抢夺罪等。
(4)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5)对于刚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使用轻微的暴力或者胁迫方法,抢走别人的少量财物,一般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可按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理。
2.抢劫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等犯罪的界限{法多2013.25}{多2010.22}
(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图财害命: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4)如果行为人首先杀死被害人,在事后又临时起意,乘机取走其财物,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5)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6)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等罪的规定处罚。
3.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1)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2)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3)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2)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3)犯罪客体不尽相同。抢劫罪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与抢劫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主要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
(4)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劫罪年满14周岁以上;绑架罪年满16周岁以上。
5.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行为人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行为人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3)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客体是公共秩序,后者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4)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前者年满16周岁以上,后者年满14周岁以上。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6.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7.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8.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容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7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9.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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