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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侵占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0

《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一)概念及构成特征

侵占罪是指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③非法占为己有,④数额较大⑤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侵占罪的对象既包括私人所有财物,也包括公共财物。

(2)客观方面: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考点解析

犯罪对象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人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行为人持有的遗失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

②他人的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遗忘于某特定地点或场所但知道该地点或场所的财物。

③埋藏物,是指个人埋藏于某一地点的财物或者归国家所有的所有人不确切的埋藏物。

④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或交出时,仍不退还或交出。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者在许多方面相似,区别的关键是:

(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产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相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

(4)侵占罪是亲告罪,而盗窃罪不是亲告罪。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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