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重要领域和要害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要注意本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以及其他犯罪的关系。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8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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