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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代替考试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1

(一)概念

本罪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与被替考的考生不能成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主体,但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84条之一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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