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291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行为人用上述物质,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个人进行投放,造成公众心理恐慌,致使社会秩序混乱。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至于因何种目的,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三)认定
划清该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行为人如果投放了真实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而投放非真实的危险物质,引起公众极度恐慌,扰乱的是社会秩序,成立本罪。因此,两者在侵犯客体、客观方面均有区别。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91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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