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一)概念
本罪指行为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即制造恐怖气氛,引起社会秩序混乱。
(2)客观方面: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和故意传播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一,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即符合本罪的成立条件。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即编造并不存在的虚假的恐怖信息或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有意传播。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1)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②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③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④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⑤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⑥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①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②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④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⑤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1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①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④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⑤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6)“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四)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实践中行为人因不明真相,误传某个虚假恐怖信息的,经查证确属无故意罪过存在,则不成立犯罪。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主要看行为人投放的物质是否具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能否危害公共安全。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制造恐怖气氛,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后者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和故意传播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年龄要求不同。前者已满16周岁;后者已满14周岁。
(五)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91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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