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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非法行医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1

《刑法》第336条第1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概念和特征

本罪是指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及就诊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无医生执业资格,为了牟利而非法行医。其对非法行医造成的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或间接故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修正)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5.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情节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

2.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行医资格。

(1)主体不同。本罪行为人无医生执业资格;而后罪行为人则有医生执业资格。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故意;后罪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限于非法的诊治活动;后罪是从事合法的诊疗、护理活动。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3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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