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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盗伐林木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2

《刑法》第345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概念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2)客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本罪行为表现)

①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②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③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万株为起点。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4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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