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或嫖娼活动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即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危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行为人在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包含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4)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仍然进行卖淫或嫖娼的。‖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
(二)认定
1.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60条规定的“明知”:
①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②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③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艾滋病等。
(2)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95条第3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①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②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2.划清传播性病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是看严重性病的传播途径,如果是行为人通过卖淫或嫖娼的途径传播严重性病的,则符合传播性病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如果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正常的婚恋关系或通奸等将性病传染给他人,或将病菌通过衣物、洗浴工具等传染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必须身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才具备本罪主体的条件。
3.传播性病与有关犯罪行为的关系
实践中,遇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进行卖淫的案件,应按照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罪认定,并按照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档次处罚。
如果行为人以加害他人、报复社会为目的而实施卖淫或者嫖娼活动的,不能一概以本罪定罪处罚。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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