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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2

《刑法》第3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

本罪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涉及如下三点:

(1)正确鉴定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制作、复制等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3)主观上是否明知且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据。

2.淫秽物品的含义。

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3.本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直接从走私分子手上购买淫秽物品加以贩卖,或者在我国的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贩卖淫秽物品的,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63条第1款及第366条。

‖《刑法》第366条单位犯本节第363条、第364条、第36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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