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行贿罪
《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390条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背】。
(一)概念和特征
本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行贿罪的成立条件
(1)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行贿论。但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2.考点解析
(1)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回扣、手续费,只能在账内公开给予,而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的规定。
(2)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①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②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③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
(3)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4)行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的对象不同。
(二)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第8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7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9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7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14条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1)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2)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3)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4)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三)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具有6种特定情节行贿1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被勒索不得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不构成犯罪。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贿罪自首的认定▲
行贿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属于自首,不构成立功;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成立立功;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坦白,适用总则坦白的规定;单位自首适用总则的规定。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90条。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