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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2

《刑法》第388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概念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与请托人交易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交易财物的行为分两种:

①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②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注意: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只要具备数额较大和其他较重情节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①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②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4)主观方面:故意。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5)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四)认定

1.罪与非罪

关键看受贿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或是否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之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之人。

(2)客观方面不同: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形成的影响力索贿或收受贿赂。

3.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还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中的间接受贿行为之间的区别。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之间的区别:看是否有事先通谋。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事先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由其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则应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3)如果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财物,并且收受了财物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88条之一。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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