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硕资料 > 复习资料 >

法硕考研|滥用职权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2

《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的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对滥用职权行为表现为故意,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

3.考点解析

“职权”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滥用职权”在客观上有两种情形:①不认真履行职务范围内的权力;②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与滥用职权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区别看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刑法》第397条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是普通法条,其他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规定是特别法条,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也是滥用职权行为,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3)“两高”《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对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负有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7条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97条。“情节特别严重”通常从死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点击下载

法硕教材《考点解析》电子版

学习更多内容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

留言板

X

快捷咨询: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