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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玩忽职守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2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的人员。

(4)主观方面: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

2.考点解析

(1)“不履行职务”包含擅离职守和未履行职守。

(2)“不正确履行职务”指应该而且能够履行职务,但因不严肃认真导致错误地履行职务。

(3)所谓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因玩忽职守造成以下危害结果之一:

①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

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是定罪的主要依据。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但是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公共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那部分经济损失。当行为人无法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的,应予以立案。

(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一般玩忽职守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注意区分】

相同点:两罪侵犯的客体相同,犯罪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结果要件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本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而滥用职权罪则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顾职责的程序和宗旨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事故罪的界限

《刑法》分则第2章所规定的有关责任事故罪,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本罪与上述事故型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2)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过程中;而后者一般发生在生产、作业等业务活动中。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一般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工作人员。

4.本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也具有玩忽职守的性质,两者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5.本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1)渎职的性质不同。本罪为公务职权;后者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权。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6.在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时要注意▲

(1)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2)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5)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9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三)法定刑

参照《刑法》第39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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