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一)概念和特征
本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的保密制度。行为对象:国家秘密。
(2)客观方面: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根据《刑法》第398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这里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作广义的理解,指一切知悉或者了解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若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则应按《刑法》第1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考点解析
所谓保密制度,是指我国现行有效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制度。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泄露的有关国家安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种利益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特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所谓泄露,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掌握的或知道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应知悉的人。泄露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用实物文体的方法泄露,也可以用密写、影印、摄影、复制等方式书面泄露。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为了谋取私利或者出于个人目的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为了利用国家秘密进行非法活动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使用先进技术或者卑劣手段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等。
(二)认定
1.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泄露的是各种秘密级别的国家秘密;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一般是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则为一般主体。
(4)罪与非罪的标准不同。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无此要求。
2.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而后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商业秘密。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自己知悉的属于国家秘密范畴内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的,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情况,应按择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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