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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9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身关系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因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的享有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因此对人身权保护的责任方式既有停止损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的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又有赔偿损失的财产性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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