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9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指民事主体未获取利益而相互转让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又常常是财产归属关系的发生根据。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民事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合理谋求利益最大化。取得财产利益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这一特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对于财产利益实现的基本要求,但在坚持民事主体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赠与、借用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不适用有偿原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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