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民法的具体基本原则:绿色原则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30
《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又称生态保护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绿色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
(2)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例如,在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3)我国民法规定的绿色原则也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
∥2.意义
绿色原则进入《民法典》,是民法的一大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民法基本原则:(1)它是保护环境与生态民事立法的准则;(2)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有利于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3)它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追究污染破坏者的民事责任;(4)它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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