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40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41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一)简述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的期间必须持续满2年,有关利害关系人才能到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等(没有顺序的要求)。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二)宣告失踪的程序
具体的程序:先由利害关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三)宣告失踪的后果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民法典》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民法典》第43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宣告失踪的撤销
《民法典》第45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如果被宣告失踪人又重新出现,则应当撤销原来的宣告失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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