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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宣告死亡▲▲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09

《民法典》第46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①经利害关系人申请;②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③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

一般情况满4年;因意外事件满2年,因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等(同宣告失踪,没有顺序的要求)。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2.宣告死亡的程序

具体的程序为: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仍无音讯的,法院应作出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判决。

《民法典》第47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民法典》第48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后果

宣告死亡之后,产生与自然死亡大体相同的法律后果。即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民法典》第49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四)宣告死亡的撤销

《民法典》第50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1.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民法典》第51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其配偶只要再婚过,即使后配偶死亡或离婚的,夫妻关系都不能自行恢复。

2.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民法典》第52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不能自动解除。

3.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民法典》第53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6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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