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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法人的分类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09

1.公法人和私法人

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是学者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直接产物。划分标准有多种多样,一般而言,“综合说”更为可取。根据该说:

公法人是依国家意思设立,目的、事业由法律直接规定,在加入上有强制性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

私法人是由私人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依据成立的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

∥这也是传统民法对法人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需注意的是,在日本,组织体在经主管官厅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后,称为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在未取得法人资格前,称为“社团”或“财团”。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1)成立的基础不同。

(2)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

(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而且为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并可以遗嘱方式实施。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

(5)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营利的;而财团法人的目的只能是为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6)解散的原因及后果不同。社团法人的原因是多种的,并可以因成员的协议而解散;而财团法人则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社团法人解散后,经清算仍有剩余的财产应分给其成员;财团法人解散后,有剩余财产的依章程处理,章程无规定的,应上缴国库。

另外,二者在设立、变更和国家管理上也有所不同。

3.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民法典》依据法人存在的目的,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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