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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营利法人的机构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0

营利法人的机构包括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1.权力机构

《民法典》第80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人权力机构设置的目的在于确保出资人的利益,确保出资人得以实现其应得到的投资回报。

2.执行机构

《民法典》第81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执行机构是由权力机构选举或决定的。

3.监督机构

《民法典》第82条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由于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组成人员分散,可能不具备经营事务和财务方面的专业能力,为了防止执行机构的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职务违反法律和章程,需要权力机构选出对法人经营业务的执行情况和法人财务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可以是监事会或者监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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