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发生的组织机构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人的合并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无须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分为:
(1)创设式合并。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
(2)吸收式合并。吸收式合并是指一个法人或多个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被归并的法人人格消灭,该其他法人仍然存续的合并方式。
2.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分为:
(1)创设式分立。创设式分立是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2)存续式分立。存续式分立是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
法人的分立与合并统称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民法典》第67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
法人设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如由有限公司变成股份公司等。这种变更,凡依法须登记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4.其他事项的变更
如名称、注册资金、住所、活动宗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等。
《民法典》第64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65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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