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硕资料 > 复习资料 >

法硕考研|法人的终止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0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法律上人格的丧失。

法人的终止,其意义如同自然人的死亡,法人终止后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作为组织体,其终止与自然人的死亡毕竟不同,法人的终止须经一定的法定程序才会发生。

1.法人的终止的原因

《民法典》第68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73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人在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经法人或其债权人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法人终止。

2.法人终止后的清算▲【掌握清算与终止的关系】

清算是指对终止的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并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法典》第70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民法典》第72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点击下载

法硕教材《考点解析》电子版

学习更多内容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

留言板

X

快捷咨询: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