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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2

1.《民法典》总则编规定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主要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和8周岁以上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4条)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以恶意实现了通谋的状态,包含主观上的恶意与客观上的通谋两个要件。

2.《民法典》各分编规定无效的情形

(1)继承编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2)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第497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除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的情形、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外,还包括: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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