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主要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往往只有当事人才知晓,这就需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撤销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2)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撒销权方可导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
∥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当然无效,撤销权人需主动行使撤销权,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有效。
(2)撤销权消灭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
4.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事由
(1)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因当事人放弃而消灭;
(2)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民法典》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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