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无权代理的效力▲▲
1.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1)无权代理是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该代理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被代理人承受。
(3)本人拒绝追认或经善意相对人撤销的,无权代理最终确定无效,对本人不发生效力。
(4)相对人行使催告权,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予追认的,无权代理最终确定无效。
2.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或被拒绝、撤销的后果
(1)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3)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试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且没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行为人和相对人。
三方的权利义务分别是:
(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被代理人追认的,应当承担行为人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未追认的或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①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权代理人的义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4.考点解析
被代理人的追认、拒绝都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被代理人沉默,视为拒绝。只要被代理人未追认(含沉默),不管是否知道,该无权代理行为就对被代理人均不发生效力。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是指被代理人对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成权。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被代理人的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最终确定无效。
相对人的催告权,就是相对人告知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从而产生无权代理的确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是指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注意,恶意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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