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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表见代理▲▲▲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7

《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该制度在代理制度中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一)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若代理人有代理权,则属于代理,当然不发生表见代理。

(2)该行为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如果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时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被授权,则不存在表见代理问题。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虽有外表授权的存在,但若相对人不相信,那么也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判断有无正当理由,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这是判定是否是表见代理的最终标准。

∥(5)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

(二)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

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包括:

(1)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为有权代理人,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明确代理权限,或未将指明的代理权限有效告知相对人,致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的越权代理为有权代理,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在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将此事实以适当的方式,有效地通知相对人,如果因为被代理人的原因,使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与原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4)其他。如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本等)或印鉴交给他人;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享受其权利,承担其义务。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简述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2)法律效果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在本人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未定的状态。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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