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诉讼时效的中止▲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7
《民法典》第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2.适用条件
诉讼时效中止须满足两个条件:
(1)出现法定中止的事由。包括5种,见第194条第1款规定。
(2)中止的事由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包括在6个月前发生的,但持续到6个月内的情况。
3.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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