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7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至第191条规定:
(1)普通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3)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189条)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190条)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第191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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